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集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渝建〔2007〕3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实现我市建设领域“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的征集和改造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条件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写字楼、大型超市、文化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医院、交通建筑、影剧院建筑以及学校等。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外,其他公共建筑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凡申报的建筑须投入使用1年以上,且有节能改造潜力和节能改造预算资金,业主有节能改造意向。
二、项目执行标准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建委或业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委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委。申报材料包括:①《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申报书》,②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及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其它有关的材料复印件。
(二)列入实施计划。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节能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预期节能目标的分解及说明,节能改造的实施进度计划,以及费用预算,融资方案,资金使用、还贷计划等。通过技术审查后的项目,列入我市公共建筑改造示范工程实施计划。
(三)实施。凡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节能标准实施。
(四)建设中期检查。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每二个月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根据工程进度,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督促工程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实施。
(五)评估和验收。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采暖(制冷)期,由建设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和节能评估。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一道组织专家对专项验收和节能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六)公示。对专项验收和节能评估复核达到要求的项目,我委将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志。
四、优惠及配套政策
我委将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委、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市政委、市电力公司、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订有关优惠及配套政策。
五、相关要求
(一)节能改造工程未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或工程竣工后半年内未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1年半内未申请专项验收、列入计划后未获得批准1年内未组织实施,或申报单位在该项申报、改造实施、竣工验收或专项验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均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申报书》,并积极配合完成相关的各项工作;
(三)申报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自负;
(四)委托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
(五)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市建委科教处沈李智,电话:63862949,传真:63603771;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姜涵、周智勇,电话:63617937,邮箱:zzyblack@sohu.com。

